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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7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梁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谎称能帮李某某、姜某某夫妇安排高尔夫球场的保安和保洁工作,后以制作工作服和上岗证、给同事预支工资、本人挪用公款需要平账等虚假事由,骗取李某某、姜某某夫妇人民币24740元。

(二)2020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谎称能帮吕某某、闫某甲夫妇及闫某乙(闫某甲姐姐)安排高尔夫球场的保安和出纳等工作,后以安排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缴纳押金、缴纳工服费、本人挪用公款需要平账等虚假事由,骗取吕某某、闫某甲夫妇人民币45760元。2020年6月10日,梁某某退还给吕某某人民币630元。

2020年9月2日,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民事问题未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闫某甲、姜某某、贾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耿辉辉 

检察官助理:胡帅

   2020122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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