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现住郑州市惠济区**镇**村**号**室,无业,中共党员。2019年7月16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梁某某大量拨打威海地区的座机号码,通过冒充熟人要来威海,次日以在市政府办事、给领导送礼的名义,先后诱骗被害人王某甲、张某某、郭某某、江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吕某某7人将人民币50400元转入或存入指定账号并取现。诱骗王某丙向指定账户转账人民币10000元,后因该账户被冻结未能取现,系未遂。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话机、记事本等;2.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戚某某、郭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手机截图、银行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飞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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