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庄**乡**村**号,现住河北省霸州市**镇**小区6-1-1302。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1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4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以来,被告人梁某某在无生产、销售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对外发布出售无纺布信息,先后骗取被害人郭某某购买无纺布货款3万元,骗取被害人季某某购买无纺布货款3千元,后梁某某将收取的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消费。被害人多次催促被告人梁某某发货或还款,梁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推迟发货或归还货款,并刻意躲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季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交货能力情况下,以销售无纺布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良志
检察官助理:孙付龙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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