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7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广场**服务中心,向被害人蔡某某、黄某某谎称其有渠道为不符合资格的人员办理广州市汽车上牌指标(每人每个指标人民币4.5万元,订金3.15万元),蔡某某、黄某某筹集了多人的款项后于2018年8月至9月期间,多次转账给梁某某27.9万元(蔡某某、黄某某各转账13.95万元),梁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挥霍,经蔡某某、黄某某多次催促后梁某某同意在2018年12月前将款项归还,其后梁某某断绝与蔡某某、黄某某联系。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俊祺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被告人梁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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