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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身份证号码:4505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北海市铁山港区**组**,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起诉,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自己熟悉报装电表业务和懂电工操作之便,隐瞒供电部门免费为群众提供电表使用的真相,采取变相收取群众电表费的手段,骗取郑某某等63名群众款项合计9245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二、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三、被害人郑某某等人陈述;四、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五、供电部门复函、居民客户用电申请表、居民供电合同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盛有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捌册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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