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2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镇**路**号**幢**号,住广东省中山市**镇**园**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小区虚构出售两条运输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甲96万元人民币。2019年9月25日至10月28日期间被害人王某甲分别通过其侄子王某乙的银行账户将96万元人民币转到梁某某提供的郭某某的银行账户中。郭某某分多次取出诈骗款项共76万元,交至被告人梁某某手中。2019年10月底被害人王某甲多次联系梁某某将其购买的船只过户到其名下,遭到梁某某将其电话拉黑,随后联系不上。梁某某所得款项已全部挥霍花光。
案发后,郭某某将剩余的2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梁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少华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讯问笔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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