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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9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捕前住怀来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228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至2月22日期间,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韩某某向被告人梁某某购买口罩,梁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谎称自己能从厂家直接购买口罩,并通过向李某某的客户杨某某等人邮寄少量口罩的方法获取李某某的信任,先后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共计11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

2、证人杨某某、乔某某、毛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韩某某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供述;

5、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欠条;

6、微信聊天记录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6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 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雪婧

2020年6月7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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