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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村**号院**栋**门**号,住洛阳市涧西区**村**院**栋**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害人党某某找被告人梁某某将雎洲苑小区购买到2号楼B单元3001室房子更换楼层,梁某某收取党某某7800元楼层差价。2018年9月,梁某某在未经党某某同意出售该房产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卖给刘某某,被告人梁某某收取刘某某35万元的购房款,收到购房款后未将该钱用于给党某某更换楼层,未将该房款讲给党某某,骗取刘某某35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人梁某某谎称其在雎洲苑小区有房源,在未房主李某甲同意私自将经雎洲苑小区2栋B单元2201室出售给被害人焦某某,收取焦某某26.8万元购房款;后被告人梁某某又将该房产出售给武某某,收取武某某28.8万元购房款。骗取焦某某26.8万元,武某某28.8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对谎称其在雎洲苑小区有房源,梁某某无对外出售雎洲苑小区房产的资格,且雎洲苑小区从未委托梁某某对外出售该公司房产,梁某某以帮忙购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13万元购房款,用于订购该小区一套109平方房产转让给李某甲,至案发梁某某未给被害人李某甲购买该小区房产,且未退还定金,骗取李某甲13万元。

2018年9月,被告人梁某某对谎称其在雎洲苑小区有房源,被害人周某某向梁某某缴纳15万元购房定金,用于购买雎洲苑小区5栋A单元1902室,2019年2月周某某找梁某某要房子钥匙,联系不到被告人梁某某,至案发梁某某未给被害人订购该小区房产,也未退还被害人定金,骗取周某某15万元。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参与网上赌博手头钱输光后,谎称雎洲苑小区有工程抵押房子,急需变现,被告人梁某某收取被害人范某某46.5万元,与被害人范某某签订购房协议购买雎洲苑小区3栋A单元2304室,收到钱后梁某某到雎洲苑小区售楼部以范某某弟媳曾某某名字缴纳2万元购房定金,至今未缴纳剩余房款。

2019年1月,被告人梁某某声称能购买到睢洲苑内部低价房子的名义,在房联行嵩山路店内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签订购房合同,将雎洲苑小区5栋B单元2003室卖给郭某某。5栋B单元2003室房主张某某未委托被告人梁某某售卖该房产,且未对外售卖该房产,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取得张某某委托的情况下将该房卖给郭某某,骗取郭某某25万元购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党某某、刘某某、焦某某、李某甲、周某某、范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证人艾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武某某、崔某某、周某某、邵某某等人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沂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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