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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梁某某在QQ群里冒充女性身份发布“处对象”的信息,后陌生男性先后加其好友聊天。其中,梁某某在微信上冒充“黄某某”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闭某某假装谈恋爱,虚构交房租、与闺蜜看电影等理由,多次向被害人要钱,共骗得人民币67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闭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卿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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