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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公诉刑诉〔2018〕42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镇**街**园**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于2018年6月21日批准,于2018年6月2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左右,被害人郑某某联系杨某某说想买一辆二手车,后杨某某联系到被告人梁某某告知其想买一辆二手宝马7系的车,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梁某某联系杨某某称自己联系到有一辆二手宝马7系事故车要处理,价格285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要先付款165000元提档。杨某某将情况告知郑某某,郑某某同意后就给了杨某某165000元让其转账给梁某某,杨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12月12日分两次共转账165000元在梁某某尾号为1083的工商银行卡上,梁某某收到钱后将钱作为个人使用没有去购车。2016年12月底,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车辆不能提档也不能完成购车手续的情况下继续欺骗杨某某,骗取杨某某说车辆档案已经弄好需要把尾款120000元转账后就可以将车辆进行发货,杨某某于是将情况告知郑某某让其将余款转账给梁某某,郑某某于2016年12月24日转账120000万元在梁某某尾号为9740的建设银行卡上,被告人梁某某将骗取到的款项用于个人使用没有给郑某某购买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琴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江口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诉讼卷宗二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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