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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8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粱某某在Twitter上冒充女性并发布色情和招嫖信息,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收取聊天门槛费和嫖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待收到钱财后在网上将被害人拉黑。

2019年10月10日和28日,粱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向其转账550元。案发后,民警将550元追回发还何某某。

2019年11月2日,粱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蒲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万象城等地向其转账598元。

2019年11月6日,粱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富邦金玖向其转账5400元。案发后,民警将5400元追回发还叶某某。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粱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蒲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人民币65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粱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粱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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