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电线电缆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3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被告人梁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受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的委托,去重庆市合川区**镇人民政府催收工程款时,发现重庆市合川区**镇人民政府即将拨付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合川分公司)两笔工程款共计219900元的信息后,便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以200元费用叫他人帮其伪造电信合川分公司的印章一枚。2019年9月20日,梁某某使用该印章伪造电信合川分公司“全权委托由重庆**电缆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收取该项目款项”的委托书和情况说明,从重庆市合川区**镇人民政府骗取工程款两笔共计219900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结算工程材料款等。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梁某某明知电信合川分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将其带回审查时,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伪造的委托书、情况说明、领条、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陈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梁某某伪造的委托书、情况说明上加盖的电信合川分公司的公章进行鉴定,该印章系伪造;
5.辨认笔录:何某某、李某某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黄德才
2020年3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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