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48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遗漏罪行,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曾从事销售麻将机及木框的职业,其离职后打算以虚构销售麻将机木框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019年下半年,梁某某在自己没有麻将机木框供货渠道的情况下,使用微信号wxid_meugepje4p****(昵称:**鸟木框1580281****)将同处于一个由麻将机经销商组成的微信群内的部分微信账号加为好友,同时其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发布销售麻将机木框的虚假图片及消息。其他麻将机经销人员通过微信欲向梁某某购买麻将机木框时,其假意与对方商谈并确定供货的型号、数量及价格。此后其便要求对方先支付货款,待对方支付货款后其将货款占有、使用,不按约向对方供货,并将对方微信账号拉黑,拒绝与对方联系。梁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他人货款共计15250元。具体情况下如:
1. 2019年10月19日,梁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麻将机木框货款3100元;
2. 2019年10月27日,梁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麻将机木框货款6400元;
3. 2019年11月4日、6日,梁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两次支付的麻将机木框货款3000元、2750元。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其诈骗王某某货款的事实。梁某某还全额赔偿了上述三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王某某、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截图的照片、收据及谅解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管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梁某某微信账号部分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 曹 勤
检察官助理 : 谭 昊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696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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