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8********,汉族,初中三年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 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 6月份至 2016年7月份间,被告人梁某某因没钱生活,在明知只有本人签字不参加考试不能办理驾驶证和给驾驶证增型的情况下,在海伦市**道街**园西门对面自己经营的**中介屋内,以能办理证件为由分别骗取张某某办理 Bl-B2 驾驶证增型至 A1-A2 驾驶证预付款 8,000 元;王某某为丈夫刘某某办理 B2 驾驶证增型A2 驾驶证预付款 5,000 元,张某甲为朋友朱某某办理 Cl 驾驶证 7,000 元,后返还 640 元;刘某甲办理 C1 驾驶证预付款 8,000 元,共骗取四名被害人人民币27,360元。后梁某某将经营的**中介关闭,并更换手机号码,赃款被其吃喝玩挥霍。
2.2017年7月份至2018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因没钱生活,将租来居住的海伦市**家园**号楼**单元**室以一年9,500元的价格转租给被害人李某某;将租来的海伦市**壹品**号楼东数第三门车库以半年6,200元的价格转租给王某甲。赃款被其吃喝玩挥霍。
综上, 被告人梁某某共诈骗人民币43,060元。案发后,赃款返还被害人并得到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被沈阳市沈北新区公安分局道义派出所在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积家商场二楼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单、侦破经过、海伦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乙、曲某某、徐某某、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刘某甲、王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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