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梁某某(化名“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梁某某为实施诈骗犯罪,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了姓名为张某红的身份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及以该身份信息开设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电话卡1张及支付宝账户1个)。被告人梁某某以该身份资料注册微信后,通过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和额温枪等虚假信息,并以定金等名义诈骗钱财。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通过以上方式诈骗得被害人王某某、缪某某共计人民币11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谎称有额温枪出售,以定金的名义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在本市荔湾区向名为张某红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账共计人民币90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梁某某在淘宝网下单购买面巾纸冒充额温枪,通过快递寄至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收货地址。

二、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谎称有额温枪出售,以定金、货款的名义诈骗得被害人缪某某向名为张某红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9000元。得手后,被告人梁某某谎称已经发货,并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的物流单号。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 晓

2020813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