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梁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85********,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于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以注册公司、投资“盒马生鲜”项目及投资马来西亚冻肉生意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梁某乙、李某某人民币533700元,并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梁某甲于2019年5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勘验检查笔录;
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惟被告人梁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妮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4卷。
3.扣押被告人黑色美图手机1部、招商银行卡1张,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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