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日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间,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飞猪“信用住”漏洞,购买和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号,通过飞猪“信用住”下单,预订长沙**酒店等全国多地的酒店住宿房间,并低价出售给他人或者自己前往酒店入住,后不支付房费。被告人梁某某共计下单预订酒店房间32笔,骗取订单总金额人民币2万余元,均未实际支付房费。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浙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书、订单明细表、情况说明、公证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搜查笔录、手机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周剑超
检察官助理:孙乾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72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00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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