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居委会**组。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1月至3月间,通过在网上发布苹果APP游戏充值可帮助退款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陶某某等人提供iCloud账号、密码后,更改iCloud账号绑定的支付宝支付密码,用被害人支付宝内钱款充值自己所用的APP娱乐项目,非法占有他人款项合计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8500元,并取得陶某某的谅解。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QQ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
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检查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邢桂霞
检察官助理:李 雪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居委会**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涉案手机2部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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