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村**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害人黄某某和刘某某在坪山区承包了一个土石方运输工程,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梁某某,双方约定由梁某某提供运输车辆。被告人梁某某在无车队资源的情况下,冒充顺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之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银行向梁某某转账15000元吊车费,被告人梁某某收到钱后未安排车辆,并将15000元用于生活消费。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园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梁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运输劳务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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