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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人梁某某购买体温枪,被告人梁某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谎称可以买到体温枪并保证次日到货,通过微信收取了被害人黄某某10000元,事后被告人梁某某未帮被害人黄某某寻找体温枪货源,并将10000元自行花销。

同年3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破后,被告人梁某某退还10000元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有关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红英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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