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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22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村**街**号。2010年3月19日因赌博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5月7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下旬,被告人梁某某谎称有能力为被害人钟某及的儿女取得火炬开发区第二小学的学位,以此为由多次骗得钟某及人民币共计43000元。同年9月9日晚上7时某某,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荔湾区鑫程宾馆抓获被告人梁某某。破案后,赃款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伶俐

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视听资料2份;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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