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梁某某,(别名华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群众,农民,户籍地兰陵县**镇**村**号,捕前住兰陵县卞庄街道**公寓**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移送,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在兰陵县三次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冰毒,共0.8克,收取毒资共3100元和价值300元的香烟;期间三次容留孙某某在其住处或汽车内吸食冰毒三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兰陵县卞庄村**公寓**室,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0.2克给孙某某,并提供毒品和工具,容留孙某某在其公寓内吸食。
2、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兰陵县卞庄村**公寓**室,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0.3克给孙某某,并提供毒品和工具,容留孙某某在其公寓内吸食。
3、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与孙某某电话联系买卖毒品后,安排朋友“华某某”在兰陵县**小区七楼楼道口,将0.3克冰毒交付给孙某某,并由“华某某”收取孙某某支付的900元现金及利群香烟、煊赫门香烟各一条(香烟共计300元)。
4、2020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在兰陵县**小区地下停车场其驾驶的本田CRV车内,提供毒品和工具,容留孙某某在其车内吸食。
2020年6月9日民警在被告人梁某某位于**公寓的房间内当场查获晶体状颗粒物五包,共计1.56克。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检查照片、转账截图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青
检察官助理:张超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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