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现住耒阳市**集团*区第*栋*室。2014年6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徐某某,从中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上旬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在耒阳市“**”KTV旁的“**大排挡”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徐某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 5克)和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8年9月上旬一天,吸毒人员徐某某微信转300元钱给被告人梁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梁某某用白纸包了甲基苯丙胺(约0. 5克)和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再用双面胶粘着白纸,并将包着毒品的白纸粘贴在耒阳市**公厕旁的避孕套自动售货机下,后微信告知徐某某位置,徐某某将毒品取走。
3. 2018年9月中旬一天,吸毒人员徐某某微信转给被告人梁某某300元钱求购毒品,被告人梁某某用白纸包着甲基苯丙胺(约0.5克)和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再用双面胶将包着毒品的白纸粘贴在耒阳市**公园的“**歌厅”中,后微信告知徐某某位置,徐某某将毒品取走。
4. 2018年9月中旬一天, 吸毒人员徐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某某求购300 元毒品,被告人梁某某用餐巾纸包着甲基苯丙胺(约0. 5克)和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并用砖头将包有毒品的白纸压放在耒阳市**街**餐厅门口的树下,后用微信通知徐某某,徐某某将毒品取走。
2、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耒阳市**宾馆开了**房,并在该房内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张某某(身份信息不明)三人吸食毒品,后张某某离开。2019年9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又喊来吸毒人员许某某、尹某某(二人因本案被行政处罚),并与许某某、尹某某、李某某三人在该房内吸食毒品。当天上午10时许,耒阳市禁毒大队接到线索后赶赴耒阳市**宾馆**将吸食毒品的被告人梁某某及吸毒人员许某某、李某某、尹某某抓获,并现场扣押毒品若干及吸毒工具若干。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被告人梁某某及吸毒人员许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称重笔录、取样笔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检查笔录;6.证人徐某某、尹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数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两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慧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移送光碟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