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91********,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号**幢**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8月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20时许,吸毒人员梁某乙智打电话给被告人梁某甲要求购买毒品大麻,并约定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含有毒品大麻的香烟。当天21时许,梁某甲将一支重约4克的含有毒品大麻的香烟装在一个白色烟盒后,去到云浮市云城区城市花园附近路边,把该香烟交给梁某乙智后离开,当天23时许,梁某乙智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梁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明知是毒品大麻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海峰

检察官助理:罗文立

2020年11月12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提讯证一份、证据目录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