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99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乡**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6年3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4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经与购毒人员谭某某电话联系,携带毒品至本市香洲区**西路**号**栋**网吧二楼厕所,当其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将1小袋毒品贩卖给谭某某后被抓获,并查获了涉案的毒品和毒资。经检验:涉案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供述;2、证人谭某某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5、检验报告;6、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16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涉案的一部黑色唯米牌手机,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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