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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95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道**街**路**号。曾于2016年8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其家中向吸毒人员梁某乙贩卖100元冰毒。2019年2月21日20时许,梁某甲再次在其家中向梁某乙贩卖冰毒,梁某乙以其帮梁某甲购买的一瓶打火机用的汽抵兑毒资。

2019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吸毒人员梁某丙的家中贩卖500元冰毒给梁某丙。

2019年3月初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在其家楼下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300元冰毒。

2019年3月21日0时许,公安民警本区**街道**街**号**宿舍楼下查获被告人梁某甲,先后从其身上和其住所查获扣缴疑似冰毒4.94克、疑似麻果8.78克、疑似K粉0.19克(以上均为净重)。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被扣缴的疑似K粉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被扣缴的疑似冰毒和疑似麻果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且被缴获冰毒4.94克、麻果8.78克、K粉0.1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泽昌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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