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Z57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民印村荣校旁边一超市外向王某某贩卖4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8月24日10时许,赵某某委托陈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用微信向陈某某转款500元,11时许陈某某在成都郫都区团结街道委托梁某某帮忙购买400元冰毒,后梁某某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400元的冰毒,并用微信转账400元,梁某某收到钱后将冰毒放置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民印村五彩沙发厂前面的垃圾池附近,并告诉梁某某放冰毒地址,后梁某某、陈某某等三人自行前往该处拿到冰毒后回到陈某某位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仁和街119号的家中一起吸食。
3、2020年8月24日15、16时许,陈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向被告人梁某某提出赊账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22时许梁某某到被告人梁某某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民印村家中拿到冰毒后,回到陈某某位于成都市郫都区团结街道的家中,与陈某某一起吸食。
2020年8月25日16时30分许,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仁和街119号陈某某所租住的房间外楼道内将被告人梁某某挡获。民警从梁某某裤子左口袋内一玉溪盒内搜出白色晶体4袋,共计1.1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泵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