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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街**号**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万科**座**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黄某某约定好毒品交易时间、地点及价格后,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万科**座**层南露台处,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重约2克的毒品大麻贩卖给购毒人员黄某某。后公安民警抓获购毒人员黄某某,并在其身上缴获疑似大麻一小包(净重1.72克,经检验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2019年9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黄某某再次约定好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及价格后,携带两包毒品大麻去到约定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东湖新村站(东行)西侧处,准备贩卖给购毒人员黄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梁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大麻两包(其中一包净重5克,一包净重1.89克,经检验,均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梁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婉如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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