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6********,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以该案系本院管辖为由,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某日,吸毒人员潘某甲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400元毒品“奶茶”,二人约定在南宁市武鸣区**街一带进行交易,到达约定地点后潘某甲将400元现金交给梁某某,梁某某将一小包毒品“奶茶”交给潘某甲。同月,二人再次约定在南宁市武鸣区香山大道**进行毒品交易,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将400元毒资转****,梁某某将一小包毒品“奶茶”交给潘某甲。

2.2019年12月26日,吸毒人员潘某甲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400元毒品“奶茶”,二人约定在南宁市武鸣区**酒店进行交易。20时许,梁某某来到**酒店门口将一小包毒品“奶茶”交给潘某甲,潘某甲将400元现金交给梁某某,二人完成交易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梁某某处查获400元毒资及用于毒品交易的手机一部,从潘某甲处查获一小包毒品“奶茶”。经称量,从潘某甲处查获一小包毒品“奶茶”净重2.24克。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MDMA,未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办案说明等书证;

3. 证人潘某甲的证言;

4.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 梁某某手机微信语音提****。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钇志

检察官助理:韦吕瑾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