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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是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以贩养吸,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在桂平市城区将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文某某。

2.2019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桂平市城区**路路边将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文某某。

3.2019年9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桂平市**KTV附近将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290元(其中包含90元交通费)的价格贩卖给文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梁某某和文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文某某身上扣押毒品可疑物1小包(净重0.18克)。经鉴定,从文某某身上扣押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圆慧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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