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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8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住金秀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2019年6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象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3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廖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韦某某,欲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经过商量,由韦某某(已判刑)帮租车送冰毒到象州县罗秀镇交易,租车费用由廖某某出,后廖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400元给韦某某,其中300元系购买冰毒的毒资,100元系运费。韦某某收到转账后告诉廖某某冰毒放在手机模型里面,送货人到象州县罗秀镇后会与其联系。之后,韦某某联系了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驾车来到韦毅荣某某家,在房间内韦某某当面把一小袋冰毒放入手机模型的后盖内后交给梁某某,并叫梁某某开车送手机模型到象州县罗秀镇给廖某某,并通过手机微信支付了100元租车费。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桂G****7号五菱面包车从金秀桐木镇来到罗秀镇罗秀街DKJ奶茶店门前将手机模型交给廖某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廖某某身上查获手机模型, 在手机模型内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1小袋,经称量重为0.26克。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月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住金秀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

2.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各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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