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街道**巷**号**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徐闻县**街道**路**号**楼**房间内贩卖200元一小包毒品给陈某某,并与陈某某在该房内吸食完了该毒品。当晚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徐闻县**路“**宾馆”门口被民警抓获。次日,民警在**街道**路**号**楼**房间内一个简易桌子面上搜获疑似吸毒工具一套。经鉴定,从该吸毒工具上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2.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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