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0********,高中文化,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家**社区职员,户籍所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家**社区里仁坡巷105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1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巷**号旁边的一家无名旅馆客房内,以人民币4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约0.6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及1粒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
2.2020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巷**号旁边的一家无名旅馆客房内,以人民币2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符某某约0.3克冰毒及半粒麻古。
3.2020年1月10日23时52分,被告人梁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巷**号旁边的一家无名旅馆客房内,以人民币2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约0.3克冰毒及1粒麻古。
4.2020年1月13日13时38分,被告人梁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巷**号旁边的一家无名旅馆客房内,以人民币5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约0.6克冰毒及2粒麻古。
5.2020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巷**号旁边的一家无名旅馆客房内,以人民币2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符某某约0.3克冰毒及半粒麻古。
6.2020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的微信好友“凯旋”(为保护证人未实名)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某某向其购买约1克冰毒及2粒麻古。当天16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按约定将毒品送至该男子所在的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宜尚酒店15楼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获5小袋总净重为2.54克的冰毒及4粒总净重为0.41克的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2.手机扣押决定书、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毒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称量登记表、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符某某、陈某某、廖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6.毒品提取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六次贩卖冰毒、麻古,并被查获2.54克冰毒及0.41克的麻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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