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博罗县石湾镇水上小学附近等地先后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黎某某。同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龙镇市场路口抓获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惠荣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