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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79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月2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经电话联系交易毒品后,去到广州市越秀区仙湖路62号越秀区少年宫附近,贩卖毒品1小包给苏某某,得毒资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将其二人抓获,并从苏某某处提取毒品1小包(净重0.0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被告人梁某某处缴获人民币300元,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依法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07克及作案工具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关于梁某某贩卖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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