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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先后于2020年1月9日中午、1月10日中午,在本市海珠区南田路邓世昌小学附近,分别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同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南田路鸽王世家对出斑马线附近,又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1小包净重0.38克的白色粉末(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卷。

3.扣押被告人梁某某手机1部、白色粉末0.38克,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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