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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贵港市港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贵港市港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港南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1日港南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地和居住地均在平南县而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经过与陈某某电话联系后在贵港市平南县平南镇平南宾馆门口,以800元的价格将两包开心水(净重1.77克)卖给陈某某。经依法鉴定,梁某某贩卖的开心水里检出MDMA。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的开心水、手机、毒资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指定管辖决定书、指认照片微信、通话、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贮存提取手机信息光盘、毒品称量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并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喜昌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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