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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70********,壮族,初中文化,百色市右江区**小区**,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巷**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患*****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22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要求购买1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被告人梁某某同意后告知李某某在百色市右江区**路**站**牌处交易。当日22时30分许,双方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资人民币150元和一零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文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

4.现场勘查笔录、当场盘问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过程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贵将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广西百色市第二看守所(二病区);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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