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81********,云浮市新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新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的方式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给吸毒人员陈某甲,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2020年6月9日17时10分许,吸毒人员陈某甲于新兴县天堂镇东南居委路段因涉嫌吸毒被依法传唤到天堂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晚上,新兴县公安局天堂派出所民警根据陈某甲提供的线报于新兴县天堂镇**宾馆**房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自梁某某身上及其所驾驶的车牌号为粤WZ****号小轿车内查扣疑似毒品共计三小包,经称量净重分别为0.23克、0.23克及0.21克。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扣的三小包疑似毒品均检出氟胺酮成分(F-Ketamine)。经对被告人梁某某及吸毒人员陈某甲尿液使用氯胺酮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等;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陈某仪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裕志
检察官助理:张碧宜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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