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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34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号。因赌博嫌疑,于2019年6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梁某某在珠海市南屏镇**号一楼经营棋牌室,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号码聚众进行竞猜赌博,从中获利。每期开奖前,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现场及微信两种方式收受他人投注,将投注情况统计好后通过微信报给刘某某;开奖后,被告人梁某某根据输赢情况与刘某某进行结算,并按照所收特码投注额的10%抽头渔利。

2019年6月4日21时,被告人梁某某在珠海市南屏镇**号一楼棋牌室收受参赌人员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投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780元、六合彩投注收据十三张、接受投注记账本两本以及用于接受投注的手机两部。经统计,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梁某某接受投注人数累计37人,接受投注的赌资累计人民币96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郭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 记账本、投注单等书证、物证;4.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539******。

2.卷宗3册、光盘4张。

3.手机2部、记账本3本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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