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水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雄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马某甲(在逃)、杜某某(在逃)、陈某某(另案处理)组织马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十二人在南雄市雄州街道雄东路大城门花园32号门店好得便利店内,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一百元起,上不封顶,每把抽水100至300元不等。期间,马某甲、梁某某负责抽水和发牌,马某丙(另案处理)负责接送赌客,为参赌人员买烟买水,每日得工资300元,汤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借高利贷给参赌人员参与赌博,梁某某、马某甲、杜某某等人获利的钱来源于水钱。2020年8月18日0时30分许,南雄市公安局在南雄市雄州街道雄东路大城门花园32号门店好得便利店内当场抓获组织聚众赌博的梁某某、陈某某,在赌场提供直接帮助的马某丙、汤某某,以及现场参赌人员欧阳某某、马某乙、江某某、邱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彭某某、赖某某、郑某某12名,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共计58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以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3.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马某甲、杜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588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辉林
检察官助理 叶小云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在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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