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08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安吉县**镇自己家中、**镇姚某某家中、**乡冯某某家中、长兴方某某家中等处,先后18次召集多人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梁某某抽头获利至少108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其家属退赃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员身份信息等;
2.证人姚某甲、冯某某、姚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忠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5********)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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