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4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开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始,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号**铺**店内, 以现场投注或微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形式聚众赌博,后将收到的投注资金往其上家“曾某某”(另案处理)处进行投注。2019年12月3日21时许,梁某某在上址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从其店内缴获投注单据4张、赌资人民币341元及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统计,梁某某共向其上家“曾某某”投注183259元。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微信投注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并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尚昶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碟3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部、赌资人民币341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本案系与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