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户籍地巫山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冉术籼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张某某(已判决)在巫山县庙宇镇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获利。张某某套用香港六合彩的设奖方式,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自己坐庄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组织人员赌博。张某某发展了被告人梁某某及范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帮助其销售地下六合彩。张某某等人将销售地下六合彩称为“卖码”,参与购买地下六合彩称为“买码”。梁某某在广东省肇庆市替张某某卖码,在开奖后利用卖码所得赌资兑付给买码人,剩余赌资则通过微信转给张某某。若卖码赌资不足以兑付中奖金额,则由张某某将差额部分转给梁某某,进行兑付。张某某给梁某某支付3%-5%的佣金。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梁某某通过微信交给张某某卖码赌资、张某某转给梁某某兑付赌资共计563121.88元。梁某某获利4万余元。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于2019年3月15日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帮助张某某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构成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少华
检察官助理:蒋晓萌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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