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1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梁某某从上家处获得赌博网站账号,收受“士油婆”、“卿姐”、“香姐”、“仇某某”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赌博投注,并通过交收赌资返水的方式获利。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与上家名为“曹某某”的银行账号交收赌资数额共计约人民币50.88万元。
2018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本区富怡路塱边村东约上街北二巷7号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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