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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6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至案发当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南宁市武鸣区**镇**街**号自己家中,接受他人下注进行六合彩赌博,赌资累计金额人民币12万余元。2019年11月28日21时30分许,公安民警到梁某某家中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涉赌的梁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公安机关依法从梁某某处扣押赌资人民币300元及VIVO牌手机一部;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合彩下注笔记本、下注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3. 证人陶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一组;

6.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伟

2020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鸣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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