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香港身份证号码:V031****,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湾**街**号**。因非法邮寄枪支嫌疑,于2018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邮寄枪支、走私武器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走私武器、非法邮寄枪支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为赚取代工费用,携带两个装有枪支的密封包装木盒,从香港粉岭地铁站出发,经福田口岸入境,未申报。入境后,梁某某电话联系快递公司人员后,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天泽花园天逸园2单元13号铺一楼中通快递天泽花园分点,将该两个木盒邮寄,分别寄往上海、江苏,且不让快递店开封验视。2018年8月29日,该两个快递件在快递公司内部例行检查中被发现。经鉴定,该2把疑似枪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照片说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出入境记录,身份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闫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并邮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武器罪、非法邮寄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妍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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