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城***路****厂。2019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中山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以人民币428元的价格从境外购买大麻用于吸食,并向卖家提供了收件地址及本人联系方式,由卖家将大麻藏至装有食品的邮包内通过寄递入境。同年11月1日,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查验二处截获从加拿大寄往广东省中山市收件人为杨某,编号为9975515******的邮包,内装有大麻花1包(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净重1.42克)。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路**邮政速递物流点取件时,被中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其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静
检察官助理:谢静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3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手机暂扣于中山海关缉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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