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梁某甲与李某某一组在昭平县走马镇西坪村大香组大香冲岭山上进行伐木作业,由梁某甲负责使用油锯将树木伐倒,李某某则负责丈量伐倒的树木,并将断桐后的木材撬到下方的山路边。当天17时许,被告人梁某甲认为李某某去喝水休息,不会这么快回到伐木地点。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的情况下,连续使用油锯伐倒四棵树木。当砍伐至第四棵树木时,树木倒下后砸中走回来的李某某胸腹部,致使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沉重物体压迫左胸腹部致胸腹部挤压综合征死亡。案发后,梁某甲将砍伐树木压死工友的情况向承包山场的业主报告,并在现场等待警方前来处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业主一方代表梁某甲向死者家属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梁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伐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导致伐倒的树木将工友李美贤压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华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居住于昭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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