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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68********,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镇**村,现住河南省武陟县谢**镇**村**街**号。2018年6月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6月22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7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由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收割机在武陟县**镇**村南地收麦子时,因其疏忽大意,致使在行驶过程中,收割机驾驶室的后视镜把旁边机井房上的预制板碰掉,将本村许某某、牛某某砸伤,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梁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毛 伟

邝 伟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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